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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3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郝飞娥与田云发、段俊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飞娥,田云发,段俊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102号申请执行人郝飞娥,女,1968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田云发,男,1961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段俊清,女,196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243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郝飞娥与田云发、段俊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田云发、段俊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云发、段俊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田云发、段俊清向申请人郝飞娥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5月1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加倍支付迟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执行人田云发、段俊清承担案件受理费6390元、执行费946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郝飞娥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薛慧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