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陈秋平与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平,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1559号原告:陈秋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伦,陕西鸿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务。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继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陈秋平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因原、被告双方并未签订合同,也未实际履行,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应适用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的一般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因本案原告并未实际就承揽的项目进场施工,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故本案应由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郭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