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执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正长、王正平与皮怀喜、杨玉秋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长,王某平,皮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107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长,男,1950年0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王某平,女,1962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皮某某,男,1938年0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40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王某长、王某平申请执行皮某某、杨某某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皮某某、杨某某未履行生法律效力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某长、王某正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长、王某平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3570.4元,缴纳执行费704元。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王某长、王某平申请执行皮某某、杨某某遗产继承纠纷一案,已在(2015)都江执字第1283号执行案中申请执行,该案系重复申请执行。王某长、王某平于2015年11月8日撤销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都江执字第107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继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岳崇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