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乐文与姜令军、青岛源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乐文,姜令军,青岛源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059号申请执行人:闫乐文,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姜令军,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源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法定代表人:贾树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闫乐文与被执行人姜令军、青岛源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82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47332.27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令军自动履行95510元、青岛源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动履行10000元,共计履行105510元,余款41822.27元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82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玉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