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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执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素荣、辽阳三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素荣,辽阳三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00435号申请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六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素荣。被执行人辽阳三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素荣、辽阳三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井民二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51215元,诉讼费25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51215元,诉讼费25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池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