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2执3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何伟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伟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3030号移送执行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被执行人:何伟建,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作出的(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书,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何伟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何伟建未自觉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受理费1082元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何伟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何伟建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必要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黄法执字第30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贺雁青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史浩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