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行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襄垣县国土资源局与宋志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襄行执字第8号申请人襄垣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苗红斌,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宋志风。申请执行人襄垣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襄国土资执罚决字(2015)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襄垣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襄国土资执罚决字(2015)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超过申请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襄垣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襄国土资执罚决字(2015)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 帆审 判 员 闫亚峰人民陪审员 郭玲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