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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行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襄垣县国土资源局与宋志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襄行执字第8号申请人襄垣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苗红斌,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宋志风。申请执行人襄垣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襄国土资执罚决字(2015)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襄垣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襄国土资执罚决字(2015)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超过申请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襄垣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襄国土资执罚决字(2015)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 帆审 判 员  闫亚峰人民陪审员  郭玲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