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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3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强三倩与杨荣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三倩,杨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951号申请执行人强三倩,女,1967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荣,男,1969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强三倩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3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杨荣向申请执行人强三倩偿还借款本金8.4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30元、保全费1460元、执行费1210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杨荣自愿用工资偿还申请执行人杨荣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30元、保全费1460元、执行费1210元由被执行人杨荣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高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