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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行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龙海市东港纸业有限公司与永兴达(厦门)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市东港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港尾镇汤头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7964663-X。法定代表人韩斌,总经理。被执行人永兴达(厦门)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锦英路42号,组织机构代码:61202318-2。法定代表人李文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龙海市东港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兴达(厦门)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3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36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履行能力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漳明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潘奕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