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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执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书军与李全祥、李梅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军,李全祥,李梅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856号申请执行人:张书军。被执行人:李全祥。被执行人:李梅英,系李全祥之妻。本院在张书军申请执行李全祥、李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房产已查封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结条件。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法执字第856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李丽静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虞泽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