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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郝树平、贾红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树平,贾红霞,郝建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阜平县阜平镇中兴街。法定代表人:辛军章,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帆,该社员工。被告:郝树平,农民。被告:贾红霞,农民。被告:郝建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郝树平、贾红霞、郝建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1元,减半收取5,050.5元,由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张玉明审 判 员  刘兴国人民陪审员  张拴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段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