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高文举与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举,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413号原告高���举。委托代理人刘国福。被告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4层10-12室。法定代表人李洪清,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莉,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文举与被告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表示其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支付其增加的工程量的款项99000元和误工费108000元。被告当庭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件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工程协议书,原告索要的款项是施工过程中增加工程量的款项,且工程的施工地点是天津市北辰区,该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施工地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丽彤审 判 员 王长琴代理审判员 李长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梓璇速 录 员 张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