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天长市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杜存有、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长市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杜存有,也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503号原告:天长市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永福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士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阳,该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杜存有。被执行人:也云。申请人天长市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杜存有、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天民二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两被执行人未履行分文。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杜存有、也云长期在外,无法寻找,另查明两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二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开刚代理审判员 丁健永代理审判员 周家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丁海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