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滨功执恢1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分行与李成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功执恢1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分行。负责人赵瑞延,行长。被执行人李成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成虎欠款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滨功民初字第155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454109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李成虎名下座下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贻成泰和新都X-X-XXX号房屋一套,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以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但该房产经三次拍卖后流拍,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分行亦不同意以该房产直接折抵欠款。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分行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成虎可供执行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分行未受偿债权为本金454109元及利息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李成虎名下房产为被执行人唯一财产线索,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分行在流拍后不同意直接折抵欠款,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成虎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分行发现被执行人李成虎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滨功民初字第1550号判决主文内容本次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立昌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代理审判员  姜传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燕乔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