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09号申请人郭某,张家口市国美电器员工。被执行人刘某,汉族张家口市移动公司员工。本院执行申请人郭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案件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东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永平审判员 袁修军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朱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