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执字第0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董淑文与张素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959号申请执行人:董淑文,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香河行政村后村自然村。被执行人:张素平,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沿江行政村白虎山头自然村。本院依据2015年09月15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初字第016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张素平银行存款6146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徐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