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立终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冯学利因确认民办教师身份、落实待遇问题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学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立终字第009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学利上诉人冯学利因确认民办教师身份、落实待遇问题不服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立字第00051号不予受理裁定书,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立案审理该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就本案提出的确认民办教师身份、落实待遇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赵瑞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