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郯执字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杨同苗执行决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08)郯执字558号本院在执行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贾继华、杨同苗、李春、徐廷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同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杨同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