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仲执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冉红军与万州区双河口友谊汽修厂国内仲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红军,万州区双河口友谊汽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仲执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冉红军,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万州区双河口友谊汽修厂,法定代表人宋伦伟,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冉红军与被执行人万州区双河口友谊汽修厂国内仲裁一案,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万州劳人仲裁字(2014)第51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伤保险待遇1869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万州劳人仲裁字(2014)第511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工伤保险待遇186957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毅审判员 游 兵审判员 谭瑞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朱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