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6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韦成见与秦效礼、秦效顺、韦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640-2号申请执行人:韦成见,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泉县韦寨镇田庄行政村刘姜庄西村**号,身份证号码341221198312153814.被执行人:秦效礼,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秦效顺,男,195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韦觉平,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韦成见与秦效礼、秦效顺、韦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临民一初字第015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临民一初字第015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50元,承担执行费1025元。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秦效礼、秦效顺、韦觉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秦效礼、秦效顺、韦觉平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于2015年8元12日冻结秦效顺银行存款12617.93元,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1)临民一初字第01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李东方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晓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