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行监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廷义与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廷义,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行监字第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廷义,男,195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号人才规划大厦。法定代表人邢军,局长。再审申请人李廷义与被申请人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理决定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临行终字第10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李廷义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李廷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 才审判员 王宝坤审判员 王信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杨传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