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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光法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光山县城关镇营业所申请执行张新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城关镇营业所,张新华,光山县环城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光法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城关镇营业所。法定代表人闵晟。被执行人张新华。被执行人光山县环城大酒店。本院在执行本院(1997)光经初字第99号经济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光山县城关镇营业所申请执行张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张新华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7)光经初字第99号经济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8215元,利息85021.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建国审判员  刘学厚审判员  李良应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黄自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