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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魏海鹏与刘贺名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海鹏,刘贺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魏海鹏,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被执行人刘贺名,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魏海鹏申请执行刘贺名借贷纠纷一案,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4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申请执行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40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滕占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陈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