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白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165号申请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在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132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白某借款人民币39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85元。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申请执行费48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某某在横山县党岔镇人民政府财政所有津贴收入,我院于2015年5月26日扣留了被执行人高某某的津贴收入,于2015年10月19日提取被执行人工资后继续扣留被执行人工资,待扣足案款后再提取兑现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1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工资有变化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肖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