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横法执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29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白某某、白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4)横民初字第0162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白某某偿还所借申请人80万元本金及全部利息。计息时间从2014年1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被执行人白某某、白某某为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0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黄 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何 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