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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宁夏建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苌发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建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苌发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2023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建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上海路南侧新悦花园2号。法定代表人芦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健,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任立华,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苌发水,男,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5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苌发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苌发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苌发水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18091元(其中执行标的116444元、执行费164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毛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