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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少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少民初字第173号原告许某某,女,1986年3月4日,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薛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