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于占川与被告吉林市天池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资纠纷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占川,吉林市天池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民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于占川,男,汉族,吉林市天池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市天池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前进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庆东,该公司经理。原告于占川与被告吉林市天池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114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8日,权利人于占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861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由执行员许嘉胜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被执行人吉林市天池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的厂房、土地拍卖款的相关款项事宜未果。经核查,被执行人吉林市天池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随时恢复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1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维国审 判 员  樊 颖审 判 员  许嘉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徐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