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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004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何凤连与被告何凤平、何丁丁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凤连,何凤平,何丁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一初字004066号原告:何凤连,男,汉族,1954年9月24日出生,农民,文盲,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利,蒙城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凤平,男,汉族,1962年11月24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蒙城县。被告:何丁丁,男,汉族,1985年1月4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陈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凤连与被告何凤平、何丁丁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凤连的诉讼代理人王利、被告何凤平、被告何丁丁及何凤平的诉讼代理人陈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凤连诉称:原、被告系同村庄村民,2014年7月2日被告无端仗势欺人将原告打伤,到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救治15天,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情为轻微伤,支付医疗费2914.67元。后公安机关对二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914.67元及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17264.67元。被告何凤平、何丁丁辩称:原告本身存在过错,对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责任;其次,原告起诉费用过高,应减除不合理不合法的费用支出;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庄村民,2014年7月2日被告何凤平、何丁丁因琐事与原告何凤连互殴,二被告将原告打伤,被告何凤平亦被原告何凤连打伤,原告何凤连到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情为轻微伤,支付医疗费2914.67元。后公安机关对原被告三人均作出行政处罚。何凤平已另案起诉何凤连要求何凤连赔偿损失。庭审中何凤连出示的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蒙城县公安局对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法医鉴定书、原告的住院病历、用药清单及医疗费发票,被告出示的何丁丁医疗费发票复印件、蒙公(辛)行罚决字2014第15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367号判决书均具备作为定案依据的特征本院予以认定,结合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足以证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为同庄村民,因琐事发生纠纷应互让互谅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冲突致双方轻微伤,可在社区诊所内医治,选择在较大医院就诊,动辄花费数千元,增加对方经济负担,不利于矛盾的化解。何凤连与何凤平、何丁丁因琐事相互厮打,何凤连、何凤平均受伤住院治疗,被告何凤平、何丁丁对于原告何凤连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何凤连自身也有过错,本院将何凤连及何凤平、何丁丁对于损害结果的责任比例确定为5∶5。原告要求交通费1000元与纠纷发生地至就医地距离15公里左右的事实不符,本院酌情确定为1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营养费与其伤情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参照《2015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统计数据及当事人诉讼请求,何凤连的损失应包括医疗费2914.67元、护理费104元/天×15天=1560元、误工费74元/天×15天=1110元、伙食补助费30元/天×15天=45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人民币6134.67元。按上述比例,何凤平、何丁丁应承担3067元。原告诉讼请求高于上述数额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凤平、何丁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凤连人民币3067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何凤平、何丁丁承担50元,原告何凤连承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