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民二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林永祥与鹤山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祥,鹤山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二初字第197号原告:林永祥,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鹤山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208476-1。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剑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家杰,该公司员工。本院审理原告林永祥诉被告鹤山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祥撤回对被告鹤山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6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永祥负担。审判员 何建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吕美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