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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农标普瑞纳(吉林)饲料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昌邑区万顺天成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标普瑞纳(吉林)饲料有限公司,吉林市昌邑区万顺天成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民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农标普瑞纳(吉林)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开发区三号街。法定代表人金荣镐,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江虎,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万顺天成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土城子乡满族朝鲜族乡油坊村。负责人:仲耳。委托代理人:梅林,吉林市桦皮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农标普瑞纳(吉林)饲料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昌邑区万顺天成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2)昌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农标普瑞纳(吉林)饲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判决本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26元。本院立案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21.0326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经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短期内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需区政府统一研究解决,鉴于执行期限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案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执字第7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大勇审 判 员  刘忠军审 判 员  刘 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吉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