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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执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德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00473号申请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六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郭德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德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井民二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8836元,诉讼费12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58836元,诉讼费12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池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