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龙法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沈城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沈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沈城山。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被执行人沈城山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龙法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沈城山处罚金5000元,但被执行人沈城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金融银信、国土、房管等部门和查省院查控系统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86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成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