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与练海庭、练裕东、傅达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练海庭,傅达文,练裕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2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负责人陈志垣。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法励,该银行职员。被告练海庭,男,汉族,1975年8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傅达文,男,汉族,1971年9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练裕东,男,汉族,1970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练海庭、傅达文、练裕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郁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梁玉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