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堡民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慕俊宽诉被告宋伯伟,宋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堡民初字第00529号原告慕俊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慕探宽,男,汉族,居民。被告宋伯伟,男,汉族,居民。被告宋军伟,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慕俊宽诉被告宋伯伟,宋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慕俊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俊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李慧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贾方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