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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岐法执字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杨小卓、雷晓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杨小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岐法执字00318号申请人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住址:岐山县城朝阳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军利,任理事长被执行人杨小卓,男,生于1981年9月12日,汉族,职工。被执行人雷晓伟,男,生于1980年8月26日,汉族,农民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杨小卓、雷晓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225.68元及至2015年1月21日前利息,诉讼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小卓、雷晓伟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执行人杨小卓本人表示,愿意以住房公积金偿还债务,本人无法提取,申请法院依法提取优先偿还债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伟执行员 赵晓辉执行员 李国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安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