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渭城执恢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苟某申请执行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某,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恢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苟某。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在执行苟某申请执行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的执行标的为59480元,现本院已将全部案件款执行完毕并支付申请执行人苟某,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2)咸民终字第01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刘 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