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谷海峰寻衅之事、诈骗、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讷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海峰,住黑龙江省。2004年7月27日因犯绑架罪被讷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8年9月20日减刑释放。2014年10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讷河市看守所。辩护人马起飞,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滨来,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讷河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讷检公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海峰犯寻衅滋事、非法占用农用地、诈骗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对本案进行了补充侦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9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祥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海峰及其辩护人马起飞、杨滨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寻衅滋事事实1、2011年10月某日,被告人谷海峰以“植树造林”的名义,强占被害人王某甲承包经营的老莱监狱四分场多年的2垧“小块地”自己耕种,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0余元。2、2012年10月某日,被告人谷海峰以“植树造林”的名义,强占被害人张某某所承包经营,位于老莱监狱四分场北二道沟子的一垧多“小块地”自己耕种。2013年春天,谷海峰再次以“植树造林”的名义,强占被害人张某某所承包经营,位于老莱监狱四分场北二道沟子的二垧多“小块地”自己耕种。谷海峰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0余元。3、2011年春天,被告人谷海峰以“植树造林”的名义,强占被害人崔某某承包经营的老莱监狱四分场1垧多“小块地”自己耕种,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4、2012年、2013年间,被告人谷海峰以“植树造林”的名义,强占被害人王某乙承包经营的老莱监狱四分场1.5垧“小块地”自己耕种,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5、2013春,被告人谷海峰利用承包经营老莱监狱四分场十号地二树带地之机,强占被害人丁某某的8亩多树带地自己耕种二年,非法获利5000余元。二、非法占用农用地事实2011年冬,讷河市老莱监狱四分场根据省监狱管理局“十一五”造林规划文件,申报植树造林小开荒地22垧地,时任场长程某某将植树造林工程承包给被告人谷海峰,谷海峰沿收回植树造林的小开荒地周边,非法开垦天然牧草地45.66亩,开垦其他草地21.94亩,开垦林地7.29亩,进行耕种。诈骗事实2014年,被告人谷海峰将所承包的老莱监狱四分场88垧机动地及老莱监狱四分场机动地,共计150垧,承包给龙昌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谷海峰在该合作社给付老莱监狱四分场的承包款中扣除88垧地机械整地费后,又以收取整地费为名,向龙昌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收取整地费用人民币11440元,赃款被其用于生活消费。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谷海峰任意占用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被告人谷海峰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被告人谷海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海峰系累犯,且一人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同时公诉机关提出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谷海峰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谷海峰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谷海峰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谷海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持有异议。辩称,我对寻衅滋事抢占他人土地的指控有异议,地我耕种了,但不是强占的,是领导根据合同给我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有异议,对罪名无异议。对诈骗的指控有异议,我没有重复收取整地费用。其辩护人提出,一、谷海峰没有实施强占他人土地的行为,寻衅滋事罪的指控不能成立。部分涉案土地的原权属不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是属于他人拥有合法承包权的土地。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指控事实不清,在案证据不足以定罪量刑。三、谷海峰没有实施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指控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事实1、2011年10月某日,被告人谷海峰以“植树造林”的名义,强占被害人王某甲承包经营的老莱监狱四分场多年的2垧“小块地”自己耕种。2、2012年10月某日,被告人谷海峰以“植树造林”的名义,强占被害人张某某所承包经营,位于老莱监狱四分场北二道沟子的一垧多“小块地”自己耕种。2013年春天,谷海峰再次以“植树造林”的名义,强占被害人张某某所承包经营,位于老莱监狱四分场北二道沟子的二垧多“小块地”自己耕种。3、2011年春天,被告人谷海峰以“植树造林”的名义,强占被害人崔某某承包经营的老莱监狱四分场1垧多“小块地”自己耕种。4、2012年、2013年间,被告人谷海峰以“植树造林”的名义,强占被害人王某乙承包经营的老莱监狱四分场1.5垧“小块地”自己耕种。5、2013春,被告人谷海峰利用承包经营老莱监狱四分场十号地二树带地之机,强占被害人丁某某的8亩多树带地自己耕种二年。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老莱农场有限责任公司四分场证明(两份),证实被害人王某甲、张某某被谷海峰强占的小块地的面积、时间等情况。同时证实小块地是四分场每年按农场规定向外发包收取费用的土地。小开荒是老百姓自己开垦的土地,有的亩数多的,分场就收取一定的费用;亩数少的小开荒,分场就不收取费用。二、证人证言1、证人程某某证实,2012年春天,谷海峰强占老百姓的小开荒和小块地后,老百姓就告谷海峰。2012年7、8月份,谷海峰到办公室找我说,咱俩得签个合同,不签不行,老百姓总告我。于是,签了两份合同(一式两份)。合同上没签日期,是因为谷海峰抢地在先,我怕受连累。我曾口头答应小开荒给谷海峰植树,但没答应小块地给谷海峰植树。王某甲、张某某、崔某某、王某乙的小块地都是谷海峰抢占的。2、证人关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期间任监狱四分场场长。在我到任前,四分场北二道沟子山地已经包给谷海峰植树造林了。我到任时,前任场长程某某没有与我讲这个事情。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是老来监狱四分场的报账员。2012年春,谷海峰以植树造林名义抢占王某甲、张某某的小块地,没向我交过钱。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崔某某、丁某某的陈述,证实承包经营的小块地被谷海峰强占的事实。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谷海峰供述称,地我耕种了,但不是强占的,是领导根据合同给我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二、非法占用农用地事实2011年冬,讷河市老莱监狱四分场根据省监狱管理局“十一五”造林规划文件,申报植树造林小开荒地22垧地,时任场长程某某将植树造林工程承包给被告人谷海峰,谷海峰沿收回植树造林的小开荒地周边,非法开垦天然牧草地45.66亩,开垦林地7.29亩,进行耕种。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拖拉机、大耙、小耙、四轮拖拉机(照片),证实被告人非法开垦天然牧草地、天然林地所使用的工具外观特征。二、书证1、老莱农场2005年测量各单位草原面积明细表、四分场草原面积分布说明,证实2005年老莱农场四分场当年草原面积分布情况。三、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我在老莱农场四分场二道沟子的北山放牛,在山上呆了4年。山上哪块是草原我都非常清楚。2012年谷海峰以植树造林的名义把北山上老百姓种的小开荒都让他抢收回去,自己种上地了,当年种了点树,第二年也都让谷海峰给豁了种地了,现在也没有多少树。谷海峰在他抢来的土地的基础上,又进行了非法开垦草原,还有在山边把草原也都开垦种上了地,一共开垦将近七垧地。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谷海峰陆续把老莱农场四分场北二道沟6-7垧草原开垦成地自己种。3、证人施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春天,谷海峰在北山开垦草原1.8垧。4、证人会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前老莱农场四分场北山二道沟子南侧有一块1亩多地,是一个放羊户在这块地种点蔬菜吃,2011年春天以后这个放羊户就走了,这块地就不要了,我就捡回来了,因为我连襟高明学家庭困难,我就把这块地给他了。2013年高明学见四分场其他老百姓的小开荒都让谷海峰收回去了,就把这块地给谷海峰种了。现在这块地比原来多出1287平方米,多出来这部分原来是草原。5、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四分场北山二道沟子有两块地,共计11亩多。2011年秋天,谷海峰说他手里有合同,把地收回来栽树,地就让谷海峰占去了。我家这边加施某某那边一共扩了1.8垧草原。6、证人金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知道谷海峰在四分场北山2014年春天开垦2块草原。7、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春天,我与我三弟崔克明、四弟崔克刚在北山二道沟子给崔克明承包的小块地播种,当时谷海峰开着他的304胶轮车带着小中耙在二道沟子崔克明地下边紧挨着山边沟塘子里耙草原。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谷海峰供称,起诉书指控的依据是2005年的测绘图,应该用2012年与2014年的测绘图进行比较,多出的是我开垦的,用2005年与2014年对比,把其他人开垦的也算给我了。五、鉴定意见讷河市紫微星土地测绘有限公司测绘图,证实经测绘谷海峰开垦天然牧草地45.66亩,开垦林地7.29亩。六、现场勘验讷河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材料,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诈骗事实2014年,被告人谷海峰将所承包的老莱监狱四分场88垧机动地及老莱监狱四分场机动地,共计150垧,承包给龙昌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谷海峰在该合作社给付老莱监狱四分场的承包款中扣除88垧地机械整地费后,又以收取整地费为名,谷海峰向龙昌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收取整地费用人民币14400元,赃款被其用于生活消费。经侦查,被告人谷海峰于2014年10月23日,在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自治旗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土地承包合同书,证实谷海峰将150垧机动地承包给讷河市老莱镇龙昌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事实。2、讷河市老莱镇龙昌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现金日记账凭证,证实该合作社支付谷海峰机械费14400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奚某某证言,证实谷海峰将150垧机动地承包给讷河市老莱镇龙昌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情况。2、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秋天,我对谷海峰讲,想在四分场承包150垧地种玉米。数日后,谷海峰领我见四分场场长关某某,关场长说怕150垧地不够,只能包110垧左右。我说尽量多包点,钱不差事。约半个月左右,我给关某某汇款50万元,给谷海峰汇款34万元,承包了150垧地。2014年春天,谷海峰以公家给灭茬了的名义向我要整地费14400元。在2014年3月21日,我在谷海峰家交给谷海峰整地费14400元。3、证人关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谷海峰承包的二树带88垧地以及四分场的60余垧地共计150垧,谷海峰以自己名义承包给老莱镇胜利村的陶某某了。陶某某一共汇了三笔款,其中给我汇了两笔款,一共是50万元,最后一笔34万元汇到谷海峰账户了。谷海峰给了我约20万元,另外14万元左右,谷海峰没有给我。因为这150垧地中有100多垧地是谷海峰家车耙的,一共是36000多元,所以谷海峰直接扣了我14万元左右。我不知道谷海峰以给四分场要整地费的名义向陶某某要14400元整地费的事。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谷海峰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予以否认。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公诉机关,在庭审还出示了以下证据: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谷海峰的自然情况。2、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04)讷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谷海峰2004年7月27日因犯绑架罪被讷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8年9月20日减刑释放。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亦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海峰强行占用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谷海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地罪。谷海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谷海峰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谷海峰对占用他人小块地的事实不予否认,可视为对该罪的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谷海峰犯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谷海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谷海峰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谷海峰犯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系累犯,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谷海峰犯诈骗罪系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谷海峰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谷海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八百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八千八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谷海峰违法所得人民币14400元,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义波代理审判员 孙宏英人民陪审员 常 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孙秀芳本判决书中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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