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赵居林与赵玉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居林,赵玉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赵居林,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被执行人:赵玉仓,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赵居林的申请,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赵玉仓应给付赵居林案件款72866元,诉讼费850元,执行费9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赵玉仓所有的车牌号为甘ALK1**的大众牌小轿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一年。上述财产已由有关部门协助本院登记扣押,扣押期限自2015年5月8日至2016年5月8日。在上述期限内,被执行人赵玉仓不得使用被扣押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扣押的财产有转移、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被执行人赵玉仓在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维山审判员 李 文 庆审判员 胡 保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郭 维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