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石某某申请执行惠某权属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710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惠某,女,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石某申请执行惠某权属纠纷一案,权利人石某某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5)咸民终字第00530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执字第007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吴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