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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商终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金云平、罗玉花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云平,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罗玉花,陈世平,罗先军,彭启初,鑫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9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云平。委托代理人:潘新国。委托代理人:潘丽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明标。原审被告:罗玉花。原审被告:陈世平。原审被告:罗先军。原审被告:彭启初。原审被告:鑫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玉花,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金云平为与被上诉人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罗玉花、陈世平、罗先军、彭启初、鑫博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5)台温商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云平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云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云平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38元,减半收取7269元,由上诉人金云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敏军代理审判员  洪海波代理审判员  戴莹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代书 记员  王 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