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恢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陈某杰、陈某某、陈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豆家村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杰,陈某某,陈某,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豆家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恢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豆家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窦某。本院在执行陈某杰、陈某某、陈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豆家村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10242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应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终结本院(2013)咸渭民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高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