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子轩与被执行人姜宏亮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子轩,姜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程子轩委托代理人姜汉平。被执行人姜宏亮申请执行人程子轩与被执行人姜宏亮离婚纠纷一案,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江民一初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执字第421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宋起华审判员 李晓雷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程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