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执行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58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执字第005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刘 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