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法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才喜与邱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才喜,邱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法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王才喜,女,1947年9月生,住永修县。被执行人:邱宇,男,1970年10月生,住永修县。本院执行的王才喜与邱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额为34650元,已执行到位1000元,未执行到位336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永执字第174号王才喜与邱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 旺审判员 熊守明审判员 邓怡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陈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