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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执字第56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志贤与甘鹏飞、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彭州联丰木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贤,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彭州联丰木业有限公司,甘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执字第562-31号申请执行人杨志贤,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甘鹏飞,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彭州联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刘贞云,职务不详。被执行人甘鹏飞,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杨志贤申请执行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彭州联丰木业有限公司、甘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00万元。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成民保字第483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长江东路189号“碧城旺丽庄园”的40套房屋。执行中,本院依法对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杨志贤的34套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共成交33套房屋,成交总价778.2万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拍卖价款700万元。剩余1套房屋未成交,申请执行人申请以该套房屋的第三次拍卖保留价33.92万元抵偿相应的债务。本案查封的剩余6套房屋,有2套房屋正在案外人异议审查中,有4套房屋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予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已经实现债权733.92万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剩余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标的1100万元,经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733.92万元,被执行人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彭州联丰木业有限公司、甘鹏飞尚欠申请执行人杨志贤366.08万元。二、终结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杨雨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