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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民初字第2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万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万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2156号原告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胡祚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修峰,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察新伟,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万刚,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万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 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焦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