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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执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彦铭与被执行人汪军、赵晓梅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汪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东执字第00463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汪某某,男,汉族,系个体。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系个体。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某、赵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350元、保全费2,870元,执行费5,9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付30,000元,剩余按还款计划履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资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刘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