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2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波与王海洋、李由美、李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波,王海洋,李由美,李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470号申请执行人张波被执行人王海洋被执行人李由美被执行人李治申请执行人张波与被执行人王海洋、李由美、李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38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波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750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王海洋、李由美、李治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波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4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朱虎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