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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2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2135号夏小行与谢启程,郑永初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2135号申请执行人夏小行,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谢启程,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被执行人郑永初,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申请执行人夏小行与被执行人谢启程、郑永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谢启程应向原告夏小行清偿借款本金213210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被告郑永初在被告谢启程的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谢启程负担案件受理费2793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确定的给付义务。依夏小行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谢启程名下有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德兴北路2号雅居乐雍景园12座501”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谢启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得知,被执行人谢启程名下上述房屋是按揭贷款购房,向中国工商银行佛山三水支行贷款105万元,另该房屋已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诉讼保全查封在前,涉案标的98万元。被执行人郑永初有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德兴北路2号雅居乐房产一套,未办理房产证,房屋抵押给三水邮政储蓄银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要三水法院在本案处理被执行人上述房屋,提供不了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法院对本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房产一处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1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泉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何贵豪 来源: